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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前十公会讲随录随播

时间:2021-12-16访问量:1637
 

       平台前十公会讲随录随播。

       许多学者在呼吁我国法院借鉴美国《版权法》的上述规定,将“随录随播”的现场直播认定为已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连续画面时,还忽略了另一个事实,即该立法例在世界范围内是极为罕见的,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难觅其踪,而且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新西兰、南非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也并不承认“随录随播”的现场直播可作为电影作品或录音受到保护。

       英国《版权法》将作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独创性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第二类是录音、电影和广播;第三类是出版物的版式设计。其中将“录音”“电影”和“广播”共同列入第二类作品的规定,初看起来令人生疑。既然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任何广播节目都是由声音或连续画面构成的,而且英国《版权法》还不要求“录音”和“电影”具备独创性,为什么还要单独设立“广播”这种作品类型呢?为什么不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所有广播节目都归入“录音”或“电影”呢?

       其中的关键原因正是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现场直播,包括“随录随播”,无法被归入“录音”或“电影”,而这又是因为“录音”和“电影”仅指在物质载体上录制的声音或连续画面,也就是必须已在物质载体上“固定”,而现场直播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只能通过设立“广播”这一作品类型,即创设专门的“广播版权”来对现场直播提供版权保护。有关英国《版权法》的权威著作《现代版权与外观设计法》对此指出:

       多数广播都是预先录制的,因此其内容可以作为“电影”或“录音”受到保护……然而,也存在着广播版权非常重要的情形。最为明显的就是对诸如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声音广播或电视广播是直播,具有稍纵即逝的性质,无法被归于任何一种版权保护客体。

       显然,“随录随播”的现场直播在英国并不被认为符合“已固定”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录音”或“电影”受到保护。否则,英国《版权法》将“广播”单独列为一种作品类型的规定就完全丧失了意义。以英国《版权法》为立法参考的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此方面与英国的规定类似。将“广播”与“录音”或“电影”三种客体并列的立法还包括新西兰《版权法》、爱尔兰《版权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版权条例》、牙买加《版权法》、南非《版权法》、尼日利亚《版权法》、肯尼亚《版权法》、马来西亚《版权法》、泰国《版权法》、澳大利亚《版权法》 和新加坡《版权法》等。出于同样的逻辑,“随录随播”的现场直播在这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不可能符合“已固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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