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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工会讲游戏的制作

时间:2020-12-23访问量:1648
 
       抖音公会讲游戏的制作。
       游戏主播一直都是比较火的,并且粉丝也是相当稳定的,对颜值没有很高的要求,只要你技术够强就可以积累很多的粉丝,所以游戏主播相对来说压力是比较小的。有人说游戏的整体画面应当属于电影作品,下面我们就来深入分析一下。
       游戏的单个静态画面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构成整体游戏画面的单个元素也能够认定为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这是不难理解的。然而,要将网络游戏整体动态画面认定为作品,则不能局限于这些单个元素的作品属性,而是要认识到由这些元素构成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所展现的综合性视听效果以及欣赏价值是单个作品元素简单相加所不能体现出的,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作品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构成作品一般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第三,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内的成果;第四,作品须具有独创性。
       对于第一个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而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这一要件将自然形成的自然风光、动物“创作”的富有美感、具有欣赏价值的“大自然的杰作”排除在外,甚至也将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排除在外。对于最终呈现出来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而言,富有欣赏价值的游戏整体画面并不是计算机人工智能自动生产的,而是通过游戏开发者对游戏引擎的设计,使得游戏在运行过程中,能够自动或根据用户的请求,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并呈现在用户面前。没有游戏开发者对游戏引擎的设计,就无法使得单个元素能够有机结合成整体游戏画面。因此,可以说正是对游戏引擎的设计才使得游戏整体画面得以产生,而游戏引擎的设计是人脑智力活动的产物,并非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这就满足了构成作品的第一个要件。对于第二个要件,很显然,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并非是单纯停留在内心世界的思想情感或者“腹稿”,其已通过屏幕展现出来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进行感知,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网络游戏画面符合第二个要件的理由无须赘言。对于第三个要件,其强调的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能传递思想感情、信息或展示美感的特定表达,从而将并不能将传递思想、感情、信息或展示美感的,旨在解决技术问题的在技术领域内的成果排除在外。很显然,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向观众展示美感的表达,并非是技术领域内解决技术问题的成果。虽然网络游戏直播向观众展示了主播操作游戏的“技术”,但此“技术”并非是上述用于工业生产实用领域中的“技术”。因此,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构成作品的第三个要件。对于第四个要件,其除了要求作品是由创作者本人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完成之外,还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并非是单个要素的简单相加。游戏开发者不但需要总体上对游戏进行策划,设计游戏复杂的剧情,还需要设计游戏引擎,对游戏资源库中的元素进行别出新裁的选取和安排,使得游戏资源库中的元素能够随着游戏玩家的操作和游戏的程序设定,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和组合形式相继在屏幕中呈现,构成精美的游戏整体动态画面,这让单个要素的表达因有机结合后而得以发展。这一过程体现的正是游戏开发者的智力创造性。对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性进行否定并对构成元素进行拆分认定的观点“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是对将个别元素进行有机组合这一过程所蕴涵的游戏开发者的独创性的忽视,进而是对《著作权法》第1条所规定的鼓励创作之立法宗旨的违背。因此,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的独创性,符合构成作品的第四个要件。综上所述,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完全可以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而根据相关学者的主张:“立法中的作品类型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在知识产权法教义中已成共识。”,“一切被固定在有形体的表达媒介上的原创性表达都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由于作品种类是例示性的,在判断智力成果的作品性时,所遵循的思路当是:先判断一项智力成果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符合了上述作品的构成要件后,就应当将其认定为作品使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之后再对其究竟应当归入哪一类作品而进行判断。因此,从总体来看,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可以被认定为作品的,当对具体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进行个别性判断而认定其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后,就应当将首先将其认定为作品,之后再进行作品的种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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